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福建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英文译名:FuJian Society Of Technical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缩写:FJSTVE)。
第二条 本会是福建省职业技术教育学术社会团体,由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是全省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组织全省热心从事职业教育事业的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职业技术教育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加快推进福建省职业技术教育改革与发展,建设福建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打造福建版“二元制”职业教育、推动福建省产业转型升级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受主管单位福建省教育厅和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受管理登记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成立党支部,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工作。本支部的上级机关是中共福建省教育厅机关党委。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并支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与党组织的领导交叉任职;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提出意见。
第八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1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 介绍国内外职业技术教育动态,推广优秀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三) 组织调查研究,为职业技术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发挥学会桥梁纽带作用,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职业教育有关教学改革研究、咨询、指导、服务、质量监控及各类考评、论证等工作;
(五) 开展业务咨询服务、业务培训和其他社会服务活动,提供信息资料和报告;
(六) 组织开展科研和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估鉴定及评选活动;
(七)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技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积极推动行业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开展紧密型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共同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
(八) 组织、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 编辑有关书刊、教材和资料;
(十) 开展福建省教育厅、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和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有关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一)单位会员:应具备法人资格,必须是本省与职业技术教育相关的行业教育学会;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其他高等院校;职业技术教育的科研和服务机构;热心支持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其它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
(二)个人会员:必须是本省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其他高等院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人员;职业技术教育的管理、科研和服务机构的人员;与职业技术教育相关的其它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等。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三)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四)愿意参与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改革实践活动;
(五)在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和实践中有一定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
执行本会的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与信息。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未经同意两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讨论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其职权是:
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聘请顾问;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理事的增补或除名。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本会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权威和核心地位,维护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再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授权,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履行职责,在不违反财经等纪律的情况下接受会长领导。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办法
(一)增补副会长
1.增补副会长的名单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2.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当选副会长;
3.新当选的副会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增补常务理事
1.理事单位向学会秘书处提出成为常务理事的书面申请,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2.秘书处将通过资格审核的候选名单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当选常务理事;
3.新当选的常务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有关领域设立分支机构
(一)分支机构是本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学会授权和本机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变更、以及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等,由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分支机构的财务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自行开设银行账户,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自行接受捐赠;
(四)分支机构应当依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的工作条例,按照《福建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开展活动。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在职业教育行业领域从事工作5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学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学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四十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四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其职务:
(一)不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调整应在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
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会会员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于2019年1月22日经本会第六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